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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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266Q300011100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子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适用范围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 ||||
禁止性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mzt.ln.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 审批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65115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设立变更法人:设立变更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005]27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mzt.ln.gov.cn | ||
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21-2651150 |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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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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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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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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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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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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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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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人员登记表.doc |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人员登记表.doc | 无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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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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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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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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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 | 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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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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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 | 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五条民政部门审查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无 | 否 | 无 | 3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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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现场领取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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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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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