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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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W183574300017201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子项名称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审批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
适用范围 | 辖区内具备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条件的科研和教学机构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允许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市场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办理,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0421-2650437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 ||
办理查询 | 0421-2650437 | ||||
权限划分 | 无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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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申请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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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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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申请审查表.doc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申请审查表.doc | 无 |
2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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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政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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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 无 | 无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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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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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4.jpg | 4.jpg | 无 |
4 |
申办人身份证;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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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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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36.jpg | 37.jpg等文件.zip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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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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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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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证明 | 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或邮寄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证明样本.doc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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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见问题 | 无需解答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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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