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事项编号 11211300MB0W1835743000131024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子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适用范围 跨市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http://zwfw.zgcy.gov.cn/onlineApply/notice.do?repId=77214961
办公地址 朝阳市人民路1B 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50722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21-8890000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准营准办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 http://zwfw.zgcy.gov.cn/
权限划分 县级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其他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doc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doc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送达或快递邮寄。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jp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