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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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
事项编号 | TE21130001021120103000162004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
子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 ||||
适用范围 | 朝阳市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党政机关内部; (十三)同一经营地址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ln.tobacco.gov.cn/xzsprone/applyBusiProNew/gotoPage?type=new1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上午12:00、下午13:00—下午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行政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电话:0421-2614214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21-2614214;收信地址:朝阳市北大街198号朝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科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准营准办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 | ||
办理查询 | 电话:0421-2614214、办证窗口、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权限划分 | 法定本级行使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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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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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1 | 无 | 是 | 申请表.docx | 申请表样本.docx | 无 |
2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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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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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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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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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授权委托书.docx | 授权委托书样本.jpg | 无 |
4 |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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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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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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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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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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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 审批决定后10日内送达 | 结果样本.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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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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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