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职权名称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346C3000116015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子项名称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适用范围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mee.gov.cn/casServer/login?service=http://zwfw.mee.gov.cn/rsmsreq/zw-declare!publicInput.actio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0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5156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环保绿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发证情况在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 http://sthjj.chaoyang.gov.cn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0421—2651568; 网站查询: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 http://sthjj.chaoyang.gov.cn
权限划分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9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2014年1月28日,第67项)下放的职权。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及相应许可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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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4.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1 1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pdf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pdf
2
3.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信息共享后可取消);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1 1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pdf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pdf
3
2.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或1名本科以上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1 成立领导小组文件.pdf 成立领导小组文件.pdf
4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最新版.doc 申请表样例.doc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辐射安全许可证 快递或自取 辐射安全许可证.jp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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