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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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240012071345421012201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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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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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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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全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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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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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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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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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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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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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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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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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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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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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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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要有原公布为文物单位的人民政府的同意施工的批件;2、建设单位要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提供相关的实际资料;3、经文物专家及其他科研机构专家论证,建筑物或构筑物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4、具备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投入使用中对文物的安全没有危害,对环境没有污染等保护措施。5、设计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有建设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提供文物保护的资料及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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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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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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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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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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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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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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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7号 B座六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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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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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482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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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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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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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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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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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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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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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1-482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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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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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喀左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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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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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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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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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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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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