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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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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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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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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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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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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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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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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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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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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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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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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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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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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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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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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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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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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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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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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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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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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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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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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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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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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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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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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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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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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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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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