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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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318840894M3000123004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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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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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的29项 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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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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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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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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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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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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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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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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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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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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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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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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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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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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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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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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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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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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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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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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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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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65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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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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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医疗卫生法人: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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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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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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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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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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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65670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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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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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取得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受理。其他的,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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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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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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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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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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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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