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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事项编码 11211300MB0U98447430001200750000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办理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911202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0421-2911202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市级、县级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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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样表).doc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