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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2400120713454000122011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适用范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通知;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2)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7号 B座六楼综合受理14-16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4822583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准营准办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办理查询 咨询电话:0421-4822583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喀左县范围内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2)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管理条例
1 2 0c7e429a5a821cdec1153befede408d.jpg 0c7e429a5a821cdec1153befede408d.jpg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管理条例
1 2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doc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样表).doc
4
租房协议原件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2 1
5
章程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1
6
ISP接入意向书原件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1
7
房产证明原件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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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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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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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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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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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依法办理
2 2 容缺受理承诺书(空白).docx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docx
13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
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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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窗口领取,邮递申请人 c88d87ab33031f473bea3cc7395ea53.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据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没有房证怎么办 无房证的提供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和物业、开发商出具的楼门牌号证明。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审批 行政审批股
受理 行政审批股
办结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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