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事项编码 |
112113210012041520400011500900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适用范围 |
国有土地出让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 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3楼4号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1-8995936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8995959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办理查询 |
电话 0421-8995936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