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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020N30001390150000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适用范围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决定机构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jz.gov.cn/jeesaas/f/serviceInfo/11210700MB0P45148P3210100591001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二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08:30-11:40 13:30-17:00 11:40-13:30设置午间接待岗;周六至周日(咨询、预约服务)08:30-11:3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789858 窗口: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21-2789858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核验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锦州政务服务网 http://zwfw.jz.gov.cn
办理查询 0416-5051901 窗口: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行政审批局综合06窗口或锦州政务服务网 http://zwfw.jz.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省委托市级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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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辽政发〔2018〕34 号);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改进文化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辽文办发〔2018〕89 号)
1 辽宁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docx 辽宁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docx
2
单位章程
申请人自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4 单位章程说明.docx
3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其他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1 1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docx
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4
工商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6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模板.jpg
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其他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1 1 工作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说明.docx
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6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书,应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内容
申请人自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1 申请书说明.docx 申请书说明.docx
7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容缺受理承诺书1.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现场领取或邮寄 结果样本.docx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西路佳和溪林苑3-3号903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五号)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文教卫生科
现场勘验 文教卫生科
审批 文教卫生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您好!我是“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智能机器人,您想了解什么?请告诉我,希望我的答复能够让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