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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00MB0W1835743000172019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划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连锁公司及门店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允许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监管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办理,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1-2650437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理查询 0421-2650437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无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无法律依据及描述 无实施机构 无承诺办理时限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或邮寄 《药品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需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单位
受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办结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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