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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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40X5300011802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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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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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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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巡游出租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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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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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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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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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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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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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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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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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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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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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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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国家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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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律规定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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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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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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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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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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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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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1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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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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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9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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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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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交通出行法人: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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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督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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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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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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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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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72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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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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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划分不同事项不同层级的实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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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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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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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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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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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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