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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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2001205243D4210164167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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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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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关于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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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从事林草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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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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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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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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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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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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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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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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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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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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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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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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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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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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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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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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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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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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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数据局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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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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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81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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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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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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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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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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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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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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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781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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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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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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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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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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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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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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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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