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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00MB1656343L3000132015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适用范围 对广播电视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予以受理。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禁止性要求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即“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的除外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省初审国家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yingkou.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1-286097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文化体育
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查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咨询电话:0417-2989025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省、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国家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予以受理。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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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签署 《容缺受理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 (含电子签名 )。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或由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含电子印章)。 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
容缺受理承诺书(空白).docx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docx
本表需真实反映申请人相关情况。
2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申请人自备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可行性报告说明.docx
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可行性报告无空白表样。
3
拟使用的台名、呼号
申请人自备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说明.docx
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拟使用的台名、呼号无空白表样。
4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docx
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需申请人自备,无空白表及样本。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全流程网上办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结果样本.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审核 传媒科
决定 传媒科
送达 传媒机构管理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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