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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事项编码 11211300MB0W68936P3000121012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适用范围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商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国家商务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口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货物的管理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国家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 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1-2614215;收信地址:朝阳市商务局;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咨询地址: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监督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421-2614773;收信地址:朝阳市商务局;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咨询地址: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商务贸易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 商务部网站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商务部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口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货物的管理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货物进口合同原件
其他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1 3 2货物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doc 2货物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doc
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适用于进口机电类货物)原件
其他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1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 企业自取 自动.jpg
无救济途径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进口贸易指导科
办结 进口贸易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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