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原件,申请表要求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
|
1
|
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doc
|
样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样表.doc
|
无
|
2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的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评报告和库房租用协议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涉爆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6 |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