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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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738795399J321012500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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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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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审批中省直、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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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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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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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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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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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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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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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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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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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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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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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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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企业应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2.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3.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要求;
4.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6.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7.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8.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符合应急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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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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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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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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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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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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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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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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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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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咨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政务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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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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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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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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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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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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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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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查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网站查询: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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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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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查、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三)省管企业。
第八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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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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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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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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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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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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