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首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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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000131023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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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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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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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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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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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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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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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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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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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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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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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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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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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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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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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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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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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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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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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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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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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C02市场监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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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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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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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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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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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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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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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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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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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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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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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普通食品在各区办理,特殊食品在市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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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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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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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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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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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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