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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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0007150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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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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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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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建设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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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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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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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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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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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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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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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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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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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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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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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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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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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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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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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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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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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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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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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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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5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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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81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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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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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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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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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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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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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5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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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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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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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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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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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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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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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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