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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020N300013900500003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范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宣传导向安全隐患的问题。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对于需要补正的材料无法达到法定标准要求或现场勘验不符合要求无法整改等情况不予许可,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燕都大街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新闻出版局窗口 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78985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2788666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查询电话:0421-2789858、查询网址:http://zwfw.zgcy.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宣传导向安全隐患的问题。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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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申报材料目录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2
辽宁省印刷企业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辽宁省印刷企业登记表.xlsx
3
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1、申请书说明.docx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5
企业的名称、章程
申请人自备
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1 1
6
告知承诺书
《辽宁省告知承诺制度》
1 1
7
房证及租赁合同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8
银行流水单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9
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10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1 1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印刷经营许可证 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书样照.png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出版发行与版权管理科
审核 出版发行与版权管理科
批准 出版发行与版权管理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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