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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688P3000109039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适用范围 个人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公安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禁止性要求 合并到申请条件中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他拉皋镇凌东村第四医院北(101国道北)车管所 车管大厅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811789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0421-2801033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证件办理
法人:交通运输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s://ln.122.gov.cn/
办理查询 0421-2811789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朝阳市)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不支持网上提交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
2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 1
3
2.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自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 1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1 驾驶证工本费 辽价发(2005)3号文件;朝价(2008)40号 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无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机动车驾驶证 当场送达或邮寄 驾驶证样例.jpg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车管所
办结 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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