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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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220012054387400011802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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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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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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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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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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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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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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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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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建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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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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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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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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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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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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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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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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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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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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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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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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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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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建平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所分中心 建平县万寿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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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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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78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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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782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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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交通出行法人: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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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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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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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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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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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78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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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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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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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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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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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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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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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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