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职权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事项编号 |
11211300732336693A3000717004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审批业务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子项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适用范围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禁止性要求 |
无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不明确的,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orgnId=9523685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朝阳市综合执法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82881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档案文物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orgnId=9523685
|
办理查询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orgnId=9523685
|
权限划分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