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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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318840894M3000123018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子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65670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82881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 ||||
权限划分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主城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及监管权限分级标准工作的通知》(朝卫办发[2022]83号)规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政集中式供水、市直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供水及二次加压供水的卫生行政审批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及二次加压供水的卫生行政审批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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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卫生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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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辽卫规发〔2018〕3号)第六条 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目录;(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六)申请单位半年内出厂水水质自检报告;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需提交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九)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十)有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交近一年内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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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书.doc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书样表.doc |
1.材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交一份原件;2.表格应填写完整,其中须使用黑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纸面整洁,不得空项、涂改,空白处以“无”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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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供水单位半年内水质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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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辽卫规发〔2018〕3号)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原件;(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供水单位半年内水质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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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是 | 无 | 无 |
1.材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2.自检结果应为“合格”自检结果应为“合格”;3.书面承诺应承诺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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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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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辽卫规发〔2018〕3号)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原件;(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供水单位半年内水质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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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无 | 无 |
材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交一份原件;该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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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卫生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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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辽卫规发〔2018〕3号)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原件;(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供水单位半年内水质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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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是 | 无 | 无 |
1.材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2.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4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方案,该项优化审批服务举措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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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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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辽卫规发〔2018〕3号)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原件;(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供水单位半年内水质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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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1.材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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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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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实行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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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 |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表.doc |
1.材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交一份原件;2.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办理事项与容缺受理承诺事项名称应一致;4.加盖公章需与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单位名称填写完全,不得简化;5.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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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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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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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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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 | 无 | 卫生许可证.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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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申请材料档案格式有什么要求?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计算机打印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二是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申请材料页数较多不便逐页加盖印章时,也可以采用加盖骑缝章的形式。三是申请材料如有更正,须在更正处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四是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型纸;纸张大于A4型纸的,应当折叠成A4幅面;纸型小于A4型纸的,应当用A4型纸投裱。五是申请材料无需装订,不得有订书钉、骑马钉等金属物。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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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2024-09-13 16:43:00 | 无此状态 | ||
朝阳商业城有限公司 | 2024-07-17 14:38:44 | 无此状态 | ||
朝阳市向阳供水有限公司 | 2024-06-28 16:26:13 | 无此状态 | ||
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 | 2023-10-27 10:58:39 | 无此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