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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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732336693A300011701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
子项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
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适用范围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orgnId=9523685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政务服务中心 2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B05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828810;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受理窗口;网上咨询地址: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环保绿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orgnId=9523685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82881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 ||||
权限划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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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垃圾处理型企业特许经营协议或允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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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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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处理设备项目验收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垃圾场或转运站接收垃圾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经营协议(公开招标要中标通知书)及经营作业区域地图标注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单办垃圾运输无指定作业区域的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跨区)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共享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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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固定场所、机械停放场所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7 |
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及保险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8 |
企业人员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9 |
企业安装行驶仪和作业记录仪购买协议或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10 |
企业机械设备照片和权属证明(区域性招标中标企业按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租赁证明可代替权属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11 |
企业作业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12 |
法人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4 | 1 | 是 | 无 | 无 |
共享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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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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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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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告知承诺书.docx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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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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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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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城建设施审批项目申请表 | 窗口领取或邮递。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01-001.pdf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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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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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