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职权名称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事项编号 11211303318905969T4000831009000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审批业务名称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子项名称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性要求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jbts.mx5e.com/off/a/account/logi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 1楼市场局12-16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3818340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公共安全
法人:安全生产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五段157号二期标准化厂房,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办理查询 http://zwfw.zgcy.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lcq&gb=1
权限划分 县本级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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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奖励认定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认定结果.doc
救济途径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李楠 2023-03-13 08:44:52.333 无此状态
王彦淼 2022-12-14 11:10:54.17 无此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