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职权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18653000113003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子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4年6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适用范围 朝阳市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财政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财政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
禁止性要求 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dljz.mof.gov.cn/#/homePage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一号 燕都商务大厦三楼A321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3608080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或拨打电话3608080查询。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下载)
申请人自备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示例表格.docx
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示例表格.docx
3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示例表格.docx
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人自备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承诺书(简称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机构提供)
申请人自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承诺书-示例表格.docx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下载电子证照或邮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本.png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