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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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 事项编号 | 11211322318816376D4000772002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 子项名称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 ||||
| 适用范围 |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 ||
| 申请条件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 |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www.nmpa.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向阳街53号 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783269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医疗卫生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0421-7832690 |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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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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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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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222222222.jpg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222222222.jpg | 无 |
| 2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从业人员学历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证书 | 自行领取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docx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专业人员要求? | 专业人员要求:通常要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比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等,他们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杨文明 | 2023-11-01 10:43:44.563 | 无此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