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事项编号 | 11211324319028072L400012302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适用范围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开展放射诊疗、核医学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7号,县政务服务中心 B座6楼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4891908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0421-4822261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医疗卫生法人:医疗卫生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 ||
办理查询 | 0421-4891908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3 | 3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年7月2日修改)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
1 | 无 | 否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样表.doc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样表.doc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鉴定机构 | 否 | 无 | 9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其他 | 批复文件 |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 | 许可证.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