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 职权名称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071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子项名称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 适用范围 | 市本级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的建设项目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应申请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一)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的。 (二)历史建筑添加设施的。 (三)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 (四)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住建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2657118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3625801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档案文物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 权限划分 | "市级: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 区(县、市)级:非重点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所在区(县、市)“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报书,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历史建筑所有权情况说明或有效房屋产权属证明,开展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必要性说明(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申请表》代替)
|
申请人自备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1 | 1 | 否 |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 无 |
| 2 |
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说明(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修缮意向说明代替)或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及安全措施,包括施工周期内人员、物料组织等(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 | 无 | 是 |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 无 |
| 3 |
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影响评估报告(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修缮意向说明代替)
|
申请人自备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4 |
文物部门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5 |
消防部门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出具建筑图纸 | 1.《城乡规划法》2.《建筑法》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是 |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第三项第2条 | 与项目规模及委托方要求密切有关,中间沟通时间无法量化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批文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许可决定书 | 窗口领取,邮递申请人,自行下载电子 | 工程规划许可证.PDF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是否需要文物部门意见 | 需要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