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事项编号 1121132100120415204000115001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子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连审
申请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 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工改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大厅窗口电话:0421-3584106 审批股电话:0421-8995605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规划建设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电话 0421-8995936
权限划分 国有建设用地,经朝阳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土地管理法
1 1
2
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1
3
申请书(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1
4
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或承诺书(如不存在相关权利人,可不提供,但应在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1
5
出让合同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1
6
分割转让方案(包含转让合同草稿、分割界限、转让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1
7
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1
8
投资监管协议(如无可不提供)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 1 申请.docx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样本.pn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