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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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95872063000164070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
子项名称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
审批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 ||||
适用范围 | 需要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无受理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 ||
联系电话 | 0421-2915058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9052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权限划分 | 市级、县级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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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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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确需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其他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草原火灾安全防范方案及措施材料(包括草原火灾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内容)
|
其他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申请个人或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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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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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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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书 | 现场领取或邮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书.docx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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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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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