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颁发--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颁发--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事项编号 11211300738795399J3000125045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颁发--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子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颁发--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办
申请条件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二)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三)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二楼B03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电话咨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咨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监督投诉渠道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421-2899019;邮箱:2631413@163.com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安全生产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查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网站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权限划分 分级实施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二)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三)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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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2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1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doc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doc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复制件)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1 2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jpg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jpg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1 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doc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doc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政府部门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1 2 营业执照.jpg 营业执照.jpg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1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doc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doc
7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企业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1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doc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doc
8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1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取或邮递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doc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撒占森 2020-10-29 15:18:54.951 无此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