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利用省重要沼泽湿地的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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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利用省重要沼泽湿地的初审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95872063211064006002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审批业务名称 | 利用省重要沼泽湿地的初审 | ||||
子项名称 | 利用省重要沼泽湿地的初审 | ||||
审批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重要湿地的,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适用范围 | 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 ||
申请条件 | 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910441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9052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 ||||
权限划分 | 市级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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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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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2 | 无 | 是 |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x | 无 | 无 |
2 |
项目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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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2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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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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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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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文件 | 窗口领取、邮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文件.docx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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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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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