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 ||||
---|---|---|---|---|---|
职权名称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U9844743000120202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 ||||
子项名称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适用范围 |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202.127.42.145/Business/Index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办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913094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准营准办法人:农林牧渔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 | ||
办理查询 | 0421-2913094 | ||||
权限划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中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
1 | 无 | 是 |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无 |
2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中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
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3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交书面承诺)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中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
无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提交书面承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中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
无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5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中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
无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6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中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
无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7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提交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核发 |
《全省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
无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证照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自取或邮寄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pn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无常见问题 | 无常见问题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