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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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318840894M3211023048000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审批业务名称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 | ||||
子项名称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2016年1月19修订)第十七条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计生发〔2013〕23号)“血站分支机构。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状况等确定。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如“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储血点。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血液供应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0项,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适用范围 | 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65670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医疗卫生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医疗卫生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 通办范围 | 无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65670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 ||||
权限划分 | 市中心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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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血站设置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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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2016年1月19修订)第十七条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计生发〔2013〕23号)“血站分支机构。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状况等确定。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如“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储血点。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血液供应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0项,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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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申请书.docx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申请书样本.docx | 无 |
2 |
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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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2016年1月19修订)第十七条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计生发〔2013〕23号)“血站分支机构。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状况等确定。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如“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储血点。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血液供应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0项,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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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血站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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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2016年1月19修订)第十七条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计生发〔2013〕23号)“血站分支机构。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状况等确定。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如“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储血点。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血液供应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0项,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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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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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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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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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血站执业许可证 | 窗口领取或邮递。 | 血站.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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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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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中心血站 | 2024-12-31 08:45:01.435 | 无此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