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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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85492XM3210764004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审批业务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6年4月2日林业部令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 林护通字[1998]43号 ) 2.6.1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2.6.2 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3.1.4.3 签证依据: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
适用范围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符合法律要求 | ||||
禁止性要求 |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政务服务网 自然资源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 ||
联系电话 | 0421-2910629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9052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现场检疫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办理查询 | 0421-2910629 | ||||
权限划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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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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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容缺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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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 无 |
2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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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6年4月2日林业部令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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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申请.docx | 无 |
3 |
种苗生产基地种植地点、面积、种苗来源、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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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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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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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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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现场领取 | 产地检疫合格证.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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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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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