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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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初审 | ||||
事项编号 | 11210000001099794P2211018087000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审批业务名称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初审 | ||||
子项名称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初审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规章】《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2012年5月22日颁布)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受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应注明提出申请之前行政相对人需具备的条件或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需具备的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国家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15号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24-83988707/024-23866790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交通出行法人:交通运输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权限划分 | 划分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间行使的标准。在不同层级间行使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填写划分标准。比如,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标准为《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本)》(辽政发〔2017〕15号)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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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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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辽职转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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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 | 是 |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 无 | 无 |
2 |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
|
1 | 1 | 是 | 无 | 海事部门意见样例.jpg | 无 |
3 |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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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
|
1 | 1 | 是 | 无 |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 无 |
4 |
申请人材料及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
|
1 | 1 | 是 | 无 | 4营业执照.doc | 无 |
5 |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
|
1 | 1 | 是 | 岸线使用申请表.doc | 岸线使用申请表.doc | 无 |
6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岸线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交通运输部受理需要
|
1 | 1 | 是 | 无 | 关于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请示.doc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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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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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现场勘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五号)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第八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 否 | 无 | 3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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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 | 无 | 批复文件样例.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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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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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