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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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02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子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24-62181492、024-839886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水务气象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
权限划分 | 1.《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18〕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18〕156号) 2.《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关于明确河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辽水合〔2015〕22号); 3.《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辽水合〔2016〕18号)。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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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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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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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需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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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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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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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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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 | 是 | 行政许可相关技术报告编制规程(规范)目录.doc | 行政许可相关技术报告编制规程(规范)目录.doc | 无 |
4 |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若涉及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涉及航道的项目)、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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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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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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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职转发[2021]1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含电子签名)。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含电子印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 第十一条 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五)承诺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时间; (六)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政务服务部门退回申请人; (七)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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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 | 是 |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png |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png | 无 |
6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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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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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函.doc | 0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函.doc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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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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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查勘、专家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否 | 无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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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无 | 无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XX的批复.docx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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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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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