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林木良种繁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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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林木良种繁殖材料) | ||||
事项编号 | 11210000001099903N200016410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林木良种繁殖材料) | ||||
子项名称 |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林木良种繁殖材料)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三楼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24-23448916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权限划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九条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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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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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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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行政许可申请书(空表).docx | 行政许可申请书(样例).docx |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秦琳收 024-2344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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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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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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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秦琳收 024-2344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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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许可证书、原许可决定书
|
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40号)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1. 若没有原许可决定书,则无需提交;2.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原许可证书正副本、原许可决定书邮寄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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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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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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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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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种苗许可》电子证照和批复文件下载指南.pdf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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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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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