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职权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事项编号 11211322318816376D4000131005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适用范围 申请办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无联办机构
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www.lnzwfw.gov.cn/?gb=1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管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7814477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设立变更, 法人注销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国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s://www.lnzwfw.gov.cn/?gb=1
办理查询 0421-7814477
权限划分 全县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变更申请书样本.doc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1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docx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样本).docx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分支机构负责人.doc 分支机构负责人.doc
4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自备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营业执照副本.png 营业执照正本.png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营业执照 窗口自取、邮递送达 营业执照.jp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