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职权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事项编号 11210000001100230L2210112031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子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4号修正)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司法厅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成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3988716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司法公证
法人:设立变更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司法厅官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权限划分 市级初审,省级核准。《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成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总所决定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和总所出具的负责人任命决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2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3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基本情况(附简历)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4
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附表21-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doc 律师派驻登记表.jpg
5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管理办法.jpg
6
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资金证明.jpg
7
派驻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8
本所基本情况、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设立请示.jpg
9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书.doc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书(示范).pdf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律师事务所分所许可证.jp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