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
|---|---|---|---|---|---|
| 职权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732336693A3210117139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
| 子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1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时不再需提交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法人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科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科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 ||||
| 禁止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282881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电话查询:0421-282881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大厅窗口、网络、电话 | ||||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 |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开发单位拆除环卫设施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省级目录规定
|
1 | 1 | 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审批表.doc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审批表样表.doc | 无 |
| 2 |
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开发建设规划图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目录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3 |
原环卫设施现状图及总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省级目录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4 |
拆迁建还方案(新建环卫设施设计图)或补偿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省级目录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5 |
所在县(区)环卫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省级目录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环境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证 | 窗口领取 | 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证01-001.pdf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