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
|---|---|---|---|---|---|
| 职权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W1835743210172079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
| 子项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无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A01市场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办理,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 联系电话 | 0421-2650722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650722 | ||||
| 权限划分 | 无权限划分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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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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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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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doc | 申请表范本.jpg | 无 |
| 2 |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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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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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3 |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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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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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4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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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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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无 | 无 | 审批样本.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华润辽宁朝阳医药有限公司 | 2025-09-08 13:56:43.057 | 无此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