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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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688P3000109136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子项名称 |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行政服务大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营商环境建设局办事大厅二楼 公安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
联系电话 | 朝阳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0421-2886687。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28468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交通出行法人:其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0421-2886687 | ||||
权限划分 | 无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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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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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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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2 |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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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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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3 |
法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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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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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4 |
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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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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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5 |
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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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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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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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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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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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无 | 无 | 2.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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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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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