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职权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688P3210109259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子项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实施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公安局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行政审批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公安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pc.zwfw.gat.ln.gov.cn/cases?regionCode=211300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营商环境建设局二楼办事大厅 公安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886687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0421-2616610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证件办理, 出境入境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 0421-2886687
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朝阳市)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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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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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九条
1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九条
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doc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样本.doc
3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九条
1 1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无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a80610a7b83863be6aacd3c39f6fa3c.jp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