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
---|---|---|---|---|---|
职权名称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688P3210763006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审批业务名称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
子项名称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
审批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外籍人员丢失护照,需在朝阳市办理的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3段60号 一层办事大厅 出入境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六(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613048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0421-2616610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证件办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0421-2613048 | ||||
权限划分 | 《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原护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其他 | 无 | 无 | 报失证明样本.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