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销
职权名称 注销
事项编号 11211300MB1582516X3000117057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注销
子项名称 注销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适用范围 建筑企业法人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符合要件要求。
禁止性要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onlineApply/notice.do?repId=92889817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1段90号 1109室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1-7826296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21-7829296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其他
定期检验及依据 不需检验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onlineApply/notice.do?repId=92889817
办理查询 咨询电话:0421-7829296
权限划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符合要件要求。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申请人自备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申请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我单位无法提供样稿。
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申请人自备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我单位无法提供样稿。
3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申请人自备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申请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我单位无法提供样稿。
4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申请人自备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我单位无法提供样稿。
5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申请人自备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我单位无法提供样稿。
6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人自备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我单位无法提供样稿。
7
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资料
申请人自备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我单位无法提供样稿。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全流程网上办结。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doc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